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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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