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竹北交簡附民,20,200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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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共同送達代
收人 黃凡刃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廷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勇
法 官 張林祐均
法 官 陳 明 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樂 嘉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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