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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北簡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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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777彈珠台」壹台(含IC板壹片)及「麻將台」壹臺(含IC板壹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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