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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本院認不得,逕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因海洛因中毒造成呼吸性休克而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暨戶口名簿一紙附卷可稽。
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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