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易,285,2006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行通常程序,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鄭子俊
法 官 方鴻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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