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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竹北簡易庭認應適用通常程序,然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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