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竹交簡,540,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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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交簡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因過失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0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甲○○與其妻曾薏竹於95年2月18日因其二人之女兒滿月,至新竹縣關西鎮臺三線上之福站小吃店宴請親友,甲○○於同日19時至21時,飲用數量不詳之威士忌,已酒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其駕照被吊銷,無駕駛執照,竟仍於同日21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819-KT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妻曾薏竹,由關西往錦山方向行駛,沿新竹縣關西鎮縣118線行駛,行經該線暗潭10之3號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雖為雨天,惟夜間有照明、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因酒醉後注意力不集中,無法正確超控車輛,失控撞上路旁暗潭高幹35號電桿,致曾薏竹因失血性休克,送醫前即死亡,甲○○經送醫急救,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為211mg/ 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6毫克。

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檢察官自動偵辦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相字卷第34頁至第35頁、第63頁至第64頁)。

㈡、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見相字卷第5頁至第7頁)。

㈢、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員范萬書出具之查證報告(見相字卷第12頁)。

㈣、敏盛綜合醫院龍潭分院診斷證明書乙份(見相字卷第13頁)。

㈤、事故現場採證照片18張(見相字卷第17頁至25頁)。

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履堪現場筆錄(見相字卷第30頁)。

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暑相驗屍體證明書乙份(見相字卷第31頁)。

㈧、被告送醫後,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為211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6毫克,有敏盛綜合醫院龍潭分院生化檢驗報告單乙份在卷可參(見相字卷第36頁)。

㈨、新竹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見相字卷第37頁)。

㈩、新竹縣新埔分局意外死亡相驗照片32張(見相字卷第39頁至59 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驗斷書乙份(見相字卷第68頁至第72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同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

其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被告前因偽造為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0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參,被告於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二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又本件被告在駕駛執照遭吊扣期間駕駛汽車,業經其自承在卷,並有新竹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又同時為酒醉駕車而肇事,因而致人死亡而應負刑事責任,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遞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已酒醉無法安全駕駛車輛,卻仍然駕駛汽車上路,顯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並衡量被告之酒醉程度頗為嚴重,但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態度尚稱良好,且因本次車禍痛失其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185條之3、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旭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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