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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5年度竹交簡字第4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林惠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旭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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