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竹北交簡,175,200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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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方面「尚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及函附鑑定意見書足憑」,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餘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張林祐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 小 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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