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竹簡,1033,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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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簡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4年間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83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2月22日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 年7月30日晚上9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北區○○里○○鄰○○路308巷3弄1號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次,嗣為警於95年8月2日晚上11時許,在新竹市○○路○段425之1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小包(毛重0.2公克)。

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警詢、偵查中自白(見偵卷第7至11頁、第33至34頁)。

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13至17頁)。

㈢、查獲照片2張(見偵卷第18頁)。

㈣、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偵卷第41至42頁)。

㈤、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2公克(95年度安保管字第25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43頁)。

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見本院卷)。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旭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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