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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竹簡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八、九十年間,分別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一一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四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甫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又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期滿,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九十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本院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保護管束期滿,刑事部分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再於九十二、九十三年間,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九四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八月確定。
另於九十四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二)甲○○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八時四十七分採尿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八時四十七分許,因執行保護管束,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採尿送驗查獲。
二、證據:
(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檢實驗室體編號AB91086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一份。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三九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臺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 秀 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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