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5,訴,815,2011092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媛原名陳依穠.
指定辯護人 楊隆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565號等),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6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淑媛前因精神疾病,並影響其意思能力、表達能力,缺乏於訴訟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防禦、保護自身利益之訴訟能力,依其之前身體狀況顯無法到庭陳述,經本院於99年9 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茲因被告目前意思能力、表達能力均已改善許多,能於訴訟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防禦、保護自身利益,依其目前身體狀況已能到庭陳述,前開停止審判之事由已經消滅,本件應繼續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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