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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四二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六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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