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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俞瑭原名蔡秀霞.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俞瑭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俞瑭因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同年四月五日止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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