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866,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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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經本院判決論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

又其所犯各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書贅引第一項),聲請裁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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