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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芳達企業行
兼上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芳達企業行所犯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芳達企業行於民國95年2月15日犯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669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36號等),判處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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