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壬○○、己○○與不詳人士組成竊鴿恐嚇集團,共同基於意
-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 ㈠、訊據被告2人固不否認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3所示之賽鴿
- ⑴、被告壬○○於95年8月2日6時30分至7時許,出現在新竹縣竹
- ①、證人丁○○於警詢時先稱:「(你於何時?在何處?緝獲擄
- ②、證人乙○○於偵查時先證稱:「(95年8月2日凌晨是否與丁
- ⑵、至被告壬○○於警詢時先辯稱己○○前開帳戶之存摺2本及
- ⑴、關於被告己○○所有前開供被害人匯款轉帳所用之新竹商銀
- ⑵、此外,苟如被告己○○所言,即其確將帳戶於94年7、8月份
- ⑶、被告己○○於95年4月6日13時許,曾至自動櫃員機,使用其
- ㈡、被告壬○○與被告己○○犯意聯絡部分:
- 三、論罪:核被告壬○○、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 四、科刑:
- ㈠、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下稱新法)已
- ㈡、次按,法律有變更而須為新、舊法之比較以定其適用之目的
- ㈢、經查:
- ⑴、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定刑
- ⑵、關於罰金刑貨幣單位部分: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46條第1項
- ⑶、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
- ⑷、關於牽連犯部分:又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
- ⑸、關於連續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6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
- ⑹、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後,有關罰金刑最低刑度、
- ㈣、爰審酌被告被告壬○○、己○○均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途
- 五、扣案之戶名為己○○之新竹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及彰
- 六、據上論斷,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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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陳由詮律師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年。
己○○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戶名為己○○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社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及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貳本及提款卡貳張,均沒收。
事 實
一、壬○○、己○○與不詳人士組成竊鴿恐嚇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於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3所示時間,在新竹縣、市及鄰近山區架設網架,捕捉不特定人所放飛之賽鴿,而以此方式連續竊取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3所示郭源水等人所有之賽鴿得手後,再分別依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號碼聯絡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3所示之鴿主表示,需依照指示匯款贖鴿,否則鴿子不放回去等加害鴿主財產之恐嚇言詞,致詳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123 所示被害人郭源水等鴿主因被竊之賽鴿價值遠高於贖款,若不應允交付贖款,恐無法取回賽鴿,而受高於贖款之損害,陷於不得不備款贖回賽鴿之境而心生畏懼,只得將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3所示之贖款金額,依指示匯至以己○○名義開設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社分行(現已為渣打銀行併購,下稱新竹商銀)帳號00000000000 號或彰化銀行新竹分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以換回賽鴿。
後因新竹市賽鴿協會會員發現訓練賽鴿飛行時,屢遭竊鴿恐嚇集團竊取賽鴿並要求匯款贖鴿,乃自費委託丁○○僱請乙○○等人在新竹縣、市及鄰近山區巡視及拆除捕鴿網架,嗣丁○○於民國95年8月1日某時,在新竹縣竹北市東海里與新埔鎮、芎林鄉交界之山區發現有逃逸人影,且鄰近有捕鴿網架及賽鴿,乃於次日清晨偕同乙○○及2 名姓名、年籍不詳已離職之男性員工至同一地點埋伏,迨於95年8月2日6時30分至7時許,發現壬○○攜帶手提袋自草叢走出,行蹤可疑,遂上前詢問,並請壬○○出示手提袋內裝物,竟發現有刀、紙、筆等物品,乃質疑壬○○是否在該處竊鴿,故請壬○○交出竊鴿取贖所用之存摺等物品,否則將報警處理,嗣經壬○○友人曾國雄上山參與協調,壬○○始允諾交出存摺,惟表示需至他處取得,而與丁○○約定至新竹市○○路「萊就富便利商店」交付存摺。
乙○○及丁○○所僱請某離職員工遂與壬○○共乘曾國雄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下山,俟車輛到達新竹市○○路「萊就富便利商店」約定地點後,壬○○即將上開己○○帳戶之存摺2本及提款卡2枚交予丁○○,並經丁○○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本件公訴人所提出經本院據以認定事實之所有證據方法(包含證人之證述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方法),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又本件公訴人所提出經本院據為論斷依據之各項證據方法中,其中證人丁○○、曾國雄及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3所示之被害人郭源水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雖係屬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惟被告2 人及選任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同意上開證據方法作為證據,又本院經審酌上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顯然之瑕疵,認為以上開證據方法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再公訴人所提出經本院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證據及證人丁○○、曾國雄、乙○○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亦均無顯有不可信情況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2 人固不否認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3所示之賽鴿失竊並遭勒贖、新竹商銀帳號00000000000 號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及提款卡俱為被告己○○所開立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竊取賽鴿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被告壬○○辯稱略以:其於查獲當日係上山採桑葉,且前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並非其交給丁○○,又其於前開存摺上簽上「96年8月2日壬○○持」等字樣,係故意寫錯日期且並非出於自願云云;
被告己○○則辯稱略以:其所有供本案被害人匯款所用之新竹商銀及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已於94年5、6月間賣給「吳聲華」,號碼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亦於94年年底賣給「吳聲華」,故均非其本人所使用云云,經查:1、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3所示之賽鴿鴿主即被害人郭源水等人,確因所有之賽鴿在新竹縣市山區等處,遭人以張網捕鴿之方式竊取,而經不詳男子撥打電話恐嚇若不將款項匯入被告己○○所有之上開帳戶,則不將賽鴿放回,致使其等心生畏懼,而均依該不詳男子指示,將贖款匯入被告己○○前開二帳戶等情,業據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3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屬實(偵查卷卷Ⅰ第30頁至第39頁、偵查卷卷Ⅱ第5頁至第127頁、偵查卷卷Ⅲ第7 頁至第94頁),並有匯款單影本57紙附卷可稽(偵查卷卷Ⅱ第129頁至第188頁)。
2、關於被告壬○○部分:
⑴、被告壬○○於95年8月2日6時30分至7時許,出現在新竹縣竹北市六家地區東海里與新埔、芎林附近山區之捕鴿網附近,遭證人丁○○等人查獲,並交付丁○○供本件恐嚇取財所用之戶名為被告己○○之新竹商銀及彰化銀行存摺及提款卡等情,業據證人丁○○、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如下:
①、證人丁○○於警詢時先稱:「(你於何時?在何處?緝獲擄鴿勒贖成員何人?請詳細陳述當時之經過情形?)我於95年8月2日早上6點半至7點左右,在竹北市六家地區東海里與新埔、芎林附近山區,當場遇到正要前來收網鴿子的男子,我就喝令他交出身上與網鴿勒贖有關之犯罪物品,他就交出所持有擄鴿勒贖所使用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己○○之存款簿及提款卡、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己○○之存款簿及提款卡共計2組…並要求他在他所交付之存款簿之最後1 頁簽名押上日期,該名男子就寫下『壬○○持96.8.2』等字樣,我才讓他離開」、「你於95年8月2日早上6點半至7點左右你在竹北市六家地區東海里與新埔、芎林附近山區,當場抓到正在偷網他人鴿子的壬○○,當時的詳細情形如何?)我於95年8月2日凌晨3 時許我與乙○○及2位友人上該山區巡視拆除網鴿架,至當日6時許我們到芎林吃早餐,6 時30分我們又回到該山區,就發現該名壬○○手提1 個包包(裡面裝有白紙和筆),出現在該山區之鴿網架旁,但是該鴿網架之網子已於95年8月1日被我破壞了,我就叫住壬○○不要跑,後來另一邊又有一名男子走出來,自稱是壬○○的朋友,我們就相約由壬○○的朋友開車載壬○○及乙○○,到新竹市○○路附近的一家萊就富便利商店前面,壬○○一下車就交出新竹國際商銀及彰化銀行之存款簿及提款卡給我」、「(壬○○交付存款簿及提款卡給你時有無表示是何人所有?)他有向我表示是他所使用的,所以我才要求他在簿子上簽名」等語(偵查卷卷Ⅰ第15頁至第16頁、第19頁至第20頁);
其後於偵查中證稱:「(95年8月2日凌晨是否與乙○○一起去山區?)當日我們要抓偷鴿子的人,我受僱於賽鴿協會,所以凌晨在該處埋伏巡視,我們還有另2人早上6點半在案發地發現壬○○出現,他身上有帶手提袋,因我們2、3年以前就抓過壬○○,因他在山上網鴿,當場被我們人贓俱獲,那時他是躲在草堆裡,旁邊有捕鴿網、賽鴿,那一次我們放了他,這次又碰到他從小路走出來,就攔了他,請他交出袋裡的東西,發現有紙筆,就質問他是否又網鴿,且8月1日我們發現有1 人從該處跑掉,且跑掉附近有捕鴿網,且捕獲1隻鴿子,我們放了鴿子,8月1 日跑掉的人背影像壬○○,所以我就看著他,請乙○○檢視袋內其他物品…經過曾國雄勸解,壬○○表示要回去拿,我請乙○○和曾國雄、壬○○和我另1 位員工跟壬○○回去拿,我騎機車約在中華路某便利商店,壬○○下車就交出己○○的2 本存摺,我請他在上面簽名…」等語(偵查卷卷Ⅰ第129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本案出現2本存摺,為何要請網鴿子的人交出存摺?)因為我們要有證據,如果被害人沒有匯錢的話,他們就不會把鴿子放回去。
所以我們一向請對方拿出存摺來,因為前一天我們把網子砍掉,所以無法當場抓到他在網鴿子」、「(後來為何到新竹市○○路上的萊就富便利商店?)因為我說請壬○○拿出存摺來,壬○○說要回去拿,我就說大家約在一個地方,就是中華路上的便利商店,因為那裡是公共場合,也有攝影機,避免壬○○說我們恐嚇他」、「(到了便利商店之後,存摺如何到你手上?)壬○○親手將存摺放在桌子上,因為便利商店外面有桌椅,我、曾國雄、壬○○和乙○○還有另外一個員工在那邊談,壬○○拿出來之後,怕他日後否認,所以就請他簽名蓋印」、「(2 本存摺和提款卡,壬○○在何處交給你?)在萊就富便利商店,壬○○當場交給我的,2 本存摺和2 張提款卡」等語綦詳(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3頁),觀其經本院交互詰問後之證述與歷次警詢、偵查中前後證述大致相符,參以證人丁○○與被告壬○○互不相識,亦無仇隙,且證人丁○○係受僱於賽鴿協會,目的是為找尋真正竊鴿及向鴿主恐嚇取財之行為人以防免鴿主再度被害,與被告壬○○並無利害關係,當無設詞誣陷被告壬○○而自陷偽證刑責之理,故其證言應屬平允可信。
②、證人乙○○於偵查時先證稱:「(95年8月2日凌晨是否與丁○○一起去山區?)是。
當日我們要抓偷鴿子的人,我受僱於丁○○,所以凌晨在該處埋伏巡視,我們還有另2 人凌晨在案發地發現壬○○出現,他身上有帶手提袋,因丁○○以前就抓過壬○○,所以碰到他就攔下他問他袋裡的東西,發現是剪刀、小手臂長度割草刀子,還有其他物品,我們4 人和壬○○一起走路下山,後來曾國雄出現,可能是丁○○聯絡,我還有曾國雄、壬○○、丁○○的朋友在曾國雄車上,我親眼看到壬○○拿出2 本存摺,我忘了交給誰,後來我們坐曾國雄的車至中華路的萊就富,其餘的我沒注意」、「(壬○○存摺從何處取出?)從他口袋」、「(是否有至別處拿存摺?)沒有」、「(車上座位?)曾國雄開車、壬○○坐副駕駛座,我坐駕駛座後方,另1 在副駕駛座後方」、「(壬○○車上拿出存摺經過?)壬○○從他的右口袋拿出,好像交給坐副駕駛座後方的朋友,那個朋友只是看一看沒有收下」等語(偵查卷卷Ⅰ第128頁至第130頁);
其後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下山坐轎車到萊就富商店,中途有無停車過?)應該是沒有」、「(有無人下車過?)應該是沒有」、「(你說在車上有看到壬○○有交出2 本存摺,你是否有親眼看到?)有看到,我只記得壬○○有從車子裡面拿出來」、「(存摺是車上拿出來的,壬○○交給誰?)是從壬○○自己身上拿出來的,他應該是交給駕駛座的人」、「(有看清楚是存摺嗎?)確定」、「(幾本?)應該是1 本或2 本」、「(壬○○是從身上何處拿出來?)口袋」、「(是否可以確認衣服或是褲子的口袋拿出來的?)應該是褲子的口袋拿出來」等語(本院卷第114頁至第118頁)。
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因時間距離事發約1 年餘,且其當時僅係受僱於證人丁○○,並非主要主事之人,故對本案部分細節記憶不復清晰,乃人之常情,惟其針對95年8月2日乘坐被告壬○○之友人即證人曾國雄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下山途中,有親眼看到被告壬○○從身上拿出存摺一節,則可確認無疑,參以證人乙○○與被告壬○○互不相識,亦無仇隙,當無設辭構陷誣指被告壬○○之可能及必要,故其證言亦堪採信。
⑵、至被告壬○○於警詢時先辯稱己○○前開帳戶之存摺2 本及提款卡2 張係證人曾國雄拿出來的,其後又改辯稱查獲當日在山上有遭到證人丁○○等人威脅毆打,下山後抵達「萊就富便利商店」時,被告己○○前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不知從何出現,並非由其交付丁○○,之後在上開2 本存摺上簽名乃迫於無奈云云,則其前後辯解不一,已堪置疑。
況若被告壬○○所述為真,其當日在山上確有遭證人丁○○等人毆打,則於事後乘坐證人曾國雄駕駛之自小客車下山時,其與證人曾國雄既係朋友關係,而上開自小客車又係由證人曾國雄所駕駛,則被告壬○○顯然處於主控之地位,可自由決定要前往何處,是自可於行動自由並未受到限制下自行離去或報警處理,甚或於抵達該便利商店前之公共場所時,自行離去或向第三人求助,而無須理會證人丁○○等人之要求,然其竟捨此不為,反而依約前往該便利商店前並親手交付前揭系爭存摺及提款卡,且在存摺上面簽名,載明「96年8月2日壬○○持」等字樣,則被告所為顯與常情不符,故其所辯其於前開存摺上簽上「96年8月2日壬○○持」等字樣,係故意寫錯日期且非出於自願云云,尚難採信。
可知,本案系爭上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確係由被告壬○○親手交給證人丁○○,並於存摺上載明「96年8月2日壬○○持」等字樣,至前述字樣之年份雖有誤載(當日應為95年8月2日),惟仍不影響上開2本存摺及2枚提款卡係由被告壬○○持有並交給證人丁○○之事實。
再被告壬○○另辯稱遭查獲當日係上山採桑葉,然被告壬○○於查獲時身上僅攜帶紙、筆、蘋果及刀,並無可盛裝桑葉之容器或袋子,猶有甚者,其所攜帶之刀,卻可將鴿子於捕鴿網上取下,紙筆則可抄下賽鴿腳環上所載被害人之電話以遂其等恐嚇取財之犯行,是以,被告壬○○刻意隱瞞上山之意圖,反而更啟人疑竇,故供本件竊盜及恐嚇取財被害人匯款帳號之存摺,既係由被告壬○○所持有,且於95年8月2日於位在新竹市○○路「萊就富便利商店」,親自將戶名為被告己○○之新竹商銀及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付證人丁○○,足認被告壬○○確有參與竊鴿及恐嚇取財之事實,應堪認定。
2、關於被告己○○部分:
⑴、關於被告己○○所有前開供被害人匯款轉帳所用之新竹商銀及彰化銀行存摺與提款卡之流向方面,被告己○○於警詢時先供稱:「(警方當場出示彰化銀行新竹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及提款卡,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社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 號及提款卡,是否為你所有?)是我本人的沒錯」、「(經警方出示該2 本存摺及提款卡是否為你所持有?)經警方出示我才回想起,在94年6、7月間掉了」、「(壬○○是因為竊盜、恐嚇取財擄鴿勒贖案件,這2 本存摺及提款卡是用來提供擄鴿勒贖之帳戶,而壬○○與你又在通聯上有所聯繫,你做何解釋?)我跟他是朋友當然會有連絡,我懷疑是壬○○偷我的存摺及提款卡的」、「(壬○○既然偷走你的存摺及提款卡,他怎麼會知道你的提款卡密碼,可以提領該帳戶內之金錢?)因為我怕密碼忘記,所以我都將密碼寫在提款卡背面」云云(偵查卷卷Ⅰ第11頁至第13頁);
惟其後於偵查中改稱:「(查獲的帳戶是否仍使用?)94年7、8月不見了,因帳頭裡沒有錢就沒有掛失」、「(本案帳戶遺失什麼?)提款卡、存摺,印鑑沒有遺失,彰化銀行的帳戶有使用過1、2個月,新竹商銀從80幾年開始使用過3年,一開始就有申辦提款卡,密碼均不同,彰化銀行帳戶94年7、8月提款卡、存摺放在機車裡被偷,新竹商銀今年3月放在機車被偷。
因想說餘額只有幾10塊,所以沒有掛」、「(何以遺失存摺在壬○○手上?)不知道」、「(新竹商銀新社分行帳戶是否你使用?)是。
我忘了申請時間,95年 2、3 月間遺失,至今我沒有再使用該帳戶,也不曾再使用該提款卡,因提款卡連同帳冊遺失」、「(提示卷附提款照片4張,是否你本人?)是,這是95年4月因申辦新的提款卡去開卡,因為要去另一家新的公司上班,所以開卡使用,但因沒有去上班就沒有使用」、「(不是說遺失後沒有再用?)那是我遺失後新辦的,去開卡」、「(從94年9 月開始即有被害人匯款至你帳戶,既如你所言95年4 月前都是你使用,錢是你領的?)我從94年9 月申辦帳戶後,當時是為了上班使用,因後來沒有去上班沒有用到,帳戶存摺就亂丟」云云(偵查卷卷Ⅰ第128頁、偵查卷卷Ⅲ第130頁);
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分別稱:「(請陳述關於本件之答辯要旨。
)我的存摺被盜用,之前存摺不見,因為存摺裡面沒有錢,又有欠銀行錢,所以我沒有去報警,後來因為我在上班,薪資要轉帳,所以才聲請補發。
另稱當天我也沒有到現場,也不知道存摺為何會在他們那裡,是之後警察通知我去製作筆錄我才知道有這件事情」、「(遺失那些東西?)存摺、提款卡,我的密碼寫在提款卡後面」、「(請陳述關於本件之答辯要旨。
)94年7、8月的時候,我在新竹縣六家附近的工地認識1 個開怪手的人,他叫吳聲華,因為之前經濟有困難,有跟他借幾千元,他跟我說,那就借他2 本存摺,他說要匯款用,大約95年4 月份左右,吳聲華的朋友跟我說他密碼按錯了,要我去幫他修改密碼,我借存摺給他的時候,亦有給他提款卡和密碼。
就提供帳戶的部分我認罪,但是我否認我和擄鴿集團的人有犯意聯絡,我不知道他們要做這些事情」云云(本院卷第17頁、第38頁);
最後於本院審理時則稱:「(提示照片4 張,你說你是去變更密碼,是否一個人去?)是的」、「(卡片交給誰?)那天變更完之後,吳聲華跟我約一個地點,竹北市○○路○路邊,我交給吳聲華,我是在竹北市○○○路提款機做變更,我是在那邊開戶的,所以去那邊變更」、「(你變更密碼完之後,到碰到吳聲華大約多久?)大約1、2個鐘頭左右」、「(在何時碰到吳聲華?)早上吳聲華就有跟我聯絡,我午休的時候去變更密碼,大約下午2、3點交給他的」、「(提示你的存摺資料,95年4月6日下午1時4分、1時5分,你有提款,有何意見?)我記得吳聲華叫我順便幫他領錢,我變更密碼後就順便幫他領錢,大約新臺幣(下同)30,000、40,000元,當天下午我交給他卡片的時候,順便拿給他錢」、「(你跟吳聲華借10,000元,你就拿給他2 本存摺和提款卡,之後吳聲華按錯密碼,你還幫他變更密碼,顯然跟常情不符合,有何意見?)我記得當天下午我拿錢給他的時候,他有要拿1,000 元給我,當做油錢,是事情發生之後,我才知道吳聲華因為要做這些事情,不可能用他自己的名義,所以才會用我的存摺和密碼」云云(本院卷第125 頁),則被告己○○於警詢時初辯稱前開存摺及提款卡遺失;
後懷疑是遭共同被告壬○○偷竊;
偵查時再辯稱係放置在機車內時遭竊;
本院審理時先辯稱遺失但曾補辦新卡;
最後復改稱係賣給「吳聲華」云云,前後辯解反覆不一,已堪置疑,且每每於先前之辯解遭質疑與事實不符,即立刻編繪新的事實與理由,其所言顯係臨訟杜撰之詞,並無可採。
⑵、此外,苟如被告己○○所言,即其確將帳戶於94年7、8月份時賣給「吳聲華」,且於出賣帳戶約8、9個月後之95年4月6日又曾協助「吳聲華」變更該帳戶提款卡之密碼,甚至代「吳聲華」提領30,000、40,000元,則表示其2 人此間陸續仍有聯繫,且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借用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
又衡諸一般常情,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理,而金融存摺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
是以,如被告己○○確係將本案系爭帳戶、提款卡如此專屬性、風險性甚高之物出賣予吳聲華,且於時隔8、9月之後再為吳聲華變更密碼及提領款項,則其與吳聲華間理應交情匪淺,然被告己○○於本院準備程序至審理程序期間竟均無法提供「吳聲華」之年籍、電話、住址等基本資料供本院調查,已然可疑。
參以依新竹商銀帳號00000000000 號之帳戶相關資料顯示,被告己○○曾於94年9月5日向新竹商銀申請補發提款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社分行96年10月19日渣打商銀新社字第09600049號函所附單據遺失、止付、補發申請書、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4頁至第142頁),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卻稱於94年5、6月已將上開存摺等賣給「吳聲華」,並於95年4月6日依「吳聲華」之要求變更密碼(本院卷第125頁、第126頁),倘被告己○○確已將該帳戶出賣予「吳聲華」,則其間必有不得掛失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約定,以利買受帳戶者得繼續使用該帳戶,故被告己○○於94年9月5日申請補發提款卡,顯然使「吳聲華」無法再使用提款卡提領現金,故自不可能發生如被告己○○所述之於95年4月6日依「吳聲華」之要求變更密碼,尤有甚者,於95年4月3日仍有多位被害人包括賴金生、江鴻全、謝陳柱、林德南、黃木生等人匯款至該帳戶,而上開款項亦於當日以自動付款設備遭提領出來,可見該帳戶於95年4月6日被告己○○變更密碼前仍得以提款卡正常使用領款,可知被告己○○前後所述內容顯有矛盾。
從而,被告己○○所辯上情,亦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足認「吳聲華」之人確係被告己○○臨訟杜撰,而被告己○○本人即為該帳戶之實際使用人。
⑶、被告己○○於95年4月6日13時許,曾至自動櫃員機,使用其新竹商銀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該帳戶內現金30,000元、16,000元之事實,業據被告己○○自承在卷(本院入第125頁),且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幀及該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偵查卷卷Ⅰ第102頁至第103頁、本院卷第142 頁),是被告己○○確係該帳戶之實際使用人,且協助提領恐嚇取財所得之金錢,則其既參與本案竊盜及恐嚇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即為正犯,故被告己○○確有參與竊鴿及恐嚇取財之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壬○○與被告己○○犯意聯絡部分:1、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方式不論直接或間接、明示或默示、參予全部或一部,均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73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第46年台上字第1304號判例可資參照。
2、被告己○○雖辯稱與被告壬○○不熟識,不清楚為何帳戶及存摺會在被告壬○○處,然關於被告2 人之交情部分,被告壬○○於警詢時先稱不常與被告己○○連絡;
於偵查中亦稱與被告己○○不熟,不知道被告己○○全名,係因被告己○○熟悉電腦,而透過購買電腦;
然被告己○○於警詢時卻稱與被告壬○○聯絡係為向被告壬○○借錢,且於偵查中表示對電腦不熟亦未協助被告壬○○購買電腦(偵查卷卷Ⅰ第 9頁、第131頁),被告2人說法迥異,已然可議,參以諸被告壬○○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顯示:於95年8月2日被告壬○○遭證人丁○○等人在山上查獲當日,與被告己○○使用之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000000000號室內電話,有3次通聯紀錄;
同年月3日,亦有4筆通聯記錄;
而於95年8月1日,雙方更有37筆通聯記錄;
95 年7月29日、30日、31日亦分別各有20筆、22筆、41筆通聯記錄(偵查卷卷Ⅰ第67頁至第91頁),顯示雙方密集連絡,被告2 人非但不是互不熟識,反而應係交誼頗深,惟被告2 人卻同時否認上情,甚至於本院審理時,被告己○○改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於94年底出賣給「吳聲華」,然被告壬○○又稱與「吳聲華」不相識,倘被告己○○所述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於94年底出賣給「吳聲華」一節為真,則被告壬○○與「吳聲華」既不相識,豈會有密集通聯之紀錄,可見被告己○○所言,顯不實在,故被告己○○確係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實際使用人,是以,供作本件竊盜賽鴿後恐嚇取財所得金額匯入之新竹商銀帳號 00000000000號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係由被告己○○提供並由被告壬○○所保管使用,而被告己○○並參與提領恐嚇取財所得之分工,而被告壬○○則參與竊鴿及抄寫被害人電話部分之分工,故被告壬○○與己○○雖均參與竊盜及恐嚇取財之部分行為分工,然其2 人與其餘竊盜恐嚇集團組成份子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完成犯罪,依上開說明,被告2人自均成立本案之共同正犯。
三、論罪:核被告壬○○、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被告壬○○就上開普通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與被告己○○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壬○○、己○○先後多次普通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又係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以普通竊盜一罪及恐嚇取財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詳後述)。
而被告壬○○、己○○所犯上開兩罪,均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詳後述)。
四、科刑:
㈠、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下稱新法)已於95年7月1日施行,新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
又新法第35條,乃刑之重輕之法定次序與標準,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第35條之規定。
新法第2條第1項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且依新法第2條第1項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予以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
又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罰金與死刑是否併予執行、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之最高刑期之限制等之修正,事涉行為人易刑折算標準金額之多寡與期限之長短及定執行刑時能否就罰金刑併予執行或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時最高度之限制,亦均屬依新法第2條第1項所應比較適用法律之範圍(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4年上字第5292號、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次按,法律有變更而須為新、舊法之比較以定其適用之目的,係為保障行為人之既有法律地位不致因法律之修正而受到更不利益之結果並兼顧行為人之利益,非必斤斤計較於法律體系適用之完整性,況且基於法規之性質,如程序性之法律或事涉執行之緩刑規定,依法理係均應適用新法為宜,或因法律另有規定,如新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新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即有此情形係一律適用行為時法之舊法,可知遇有法律修正而須選擇適用新法或舊法時,須依法規之性質或視法律是否另有規定,而可依個別之特性而割裂分別適用新法或舊法,至所謂數項經修正之法律須整體比較適用以維持法律體系之完整性,應指各該法律在適用上具有「依附及相互關聯」之情形,準此,就罪、刑有關之規定諸如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應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即個別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然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因此,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顯具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整體適用。
惟「易刑」或「定執行刑」係規範宣告刑得或應如何執行之法律,性質屬於刑之宣告後應否適用問題之規定,是在未為刑之宣告前亦無可能確定應否適用而預先選定須適用新或舊法,故其與罪、刑之規定顯不具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無須與罪、刑之規定同其新、舊法之整體適用,當得依其本身之性質而各別為新、舊、利、弊之比較後個別定其法律之適用。
㈢、經查:1、準據法: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乃將原準據之從新從輕原則修正為從舊從輕原則,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2、與罪、刑有關且須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利、弊之比較以定如何適用之法律變更部分:
⑴、關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法定刑得併科銀元1,000元以下之罰金;
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法定刑得科銀元500 元以下之罰金,依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左:五、罰金:1元以上」,換算新臺幣後,為新臺幣3 元以上。
惟被告行為後新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最低刑度規定,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⑵、關於罰金刑貨幣單位部分: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46條第1項、同法第320條第1項有關罰金刑之部分,其貨幣單位均係銀元,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刑法第346第1項、同法第320條第1項罰金刑,均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結果應提高10倍;
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於95年6 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條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
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亦即自95年7月1日起,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由原來之銀元改為新臺幣;
且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之條文,就罰金之數額提高3倍,而刑法第346條第1項、同法第320條第1項均定有罰金刑之處罰,而該條文均係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依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其罰金以新臺幣為單位,數額應提高30倍,經換算結果,與修正前之罰金係以銀元為單位(新臺幣與銀元之換算比例為 1:3),且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無庸提高罰金數額及提高10倍之計算結果,對被告而言,並無不利之情形。
⑶、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減縮。
惟上開法律變更,對被告2 人而言不生有利與否之情形,故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適用被告2人行為時法即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
⑷、關於牽連犯部分:又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恐嚇取財、竊盜等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舊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
⑸、關於連續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6條原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
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新法已將該條刪除,即採一罪一罰之原則,就本案被告2 人所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依據被告2 人行為時之刑法規定,其連續多次之竊盜行為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有期徒刑至2分之1;
惟依新法規定,被告2 人上開多次竊盜行為,固不因連續犯規定而得加重其刑,惟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故比較新舊法結果,此部分新法之規定(分論併罰)並未較有利於被告2 人,仍以行為時法即仍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2 人。
⑹、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後,有關罰金刑最低刑度、牽連犯與連續犯部分,適用舊刑法第33條第5款、第55條、第56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至於共同正犯、法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及提高倍數部分,新刑法第28條之規定、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揆諸前揭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整體適用修正前之舊刑法相關規定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規定。
2、至新法第57條關於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其中新法第57條第7款「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係將修正前同法第8款「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之「平日」一語刪除,擴大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在犯罪行為上之關係,亦屬科刑時應予考慮之標準。
修正後同法第8款並增列「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此均屬法院就刑之裁量審認標準之明文化(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自毋須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利、弊之比較,附此說明。
3、又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沒收乃從刑種類之一,本案之主刑既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則沒收自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
㈣、爰審酌被告被告壬○○、己○○均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以網鴿勒贖之方式,恐嚇鴿主支付款項,謀取不法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且所竊得賽鴿數量逾百隻,恐嚇取財之次數亦多達百餘次,獲利龐大,對於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
且賽鴿或為鴿主飼養之寵物,或為競賽之飛禽,鴿主無不對之付出心血,然一旦不慎落於網中,多有折羽斷翼之傷,其競賽能力降低,價值隨之銳減,對於被害鴿主亦肇致重大損害,且被告壬○○架設鴿網竊鴿並據以勒贖、被告己○○提供本案系爭帳戶供被害人匯入贖款並進而提領贖款之分工,犯後均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之態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扣案之戶名為己○○之新竹商銀帳號00000000000 號及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2本及提款卡2張,為被告己○○所有供與被告壬○○共犯本案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竊盜時間│竊取財物│恐嚇取財金額│匯款帳號│匯款金融機構│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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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源水│94年8月1│賽鴿1隻 │ 1,600 │00000000│竹北農會六家│ │
│ │ │日 │ │ │221 │分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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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蔡崇仁│94年8月2│賽鴿1隻 │ 1,700 │00000000│中國商銀新竹│ │
│ │ │日 │ │ │221 │分行 │ │
├──┼───┼────┼────┼──────┼────┼──────┼──┤
│ 3 │蔡崇仁│94年8月1│賽鴿1隻 │ 1,703 │00000000│中國商銀新竹│ │
│ │ │7日 │ │ │221 │分行 │ │
├──┼───┼────┼────┼──────┼────┼──────┼──┤
│ 4 │李美惠│94年8月1│賽鴿1隻 │ 1,715 │00000000│苑裡鎮農會山│ │
│ │ │0日 │ │ │221 │腳分部 │ │
├──┼───┼────┼────┼──────┼────┼──────┼──┤
│ 5 │李美惠│94年8月2│賽鴿1隻 │ 1,703 │00000000│苑裡鎮農會山│ │
│ │ │3日 │ │ │221 │腳分部 │ │
├──┼───┼────┼────┼──────┼────┼──────┼──┤
│ 6 │韋秋月│94年8月1│賽鴿2隻 │ 5,100 │00000000│銅鑼郵局 │ │
│ │ │0日 │ │ │221 │ │ │
├──┼───┼────┼────┼──────┼────┼──────┼──┤
│ 7 │陳目興│94年8月1│賽鴿3隻 │ 4,510 │00000000│臺中工業區郵│ │
│ │ │0日 │ │ │221 │局 │ │
├──┼───┼────┼────┼──────┼────┼──────┼──┤
│ 8 │廖榮添│94年8月1│賽鴿1隻 │ 1,800 │00000000│二重埔郵局 │ │
│ │ │0日 │ │ │221 │ │ │
├──┼───┼────┼────┼──────┼────┼──────┼──┤
│ 9 │洪淑美│94年8月1│賽鴿1隻 │ 1,700 │00000000│苑裡鎮農會山│ │
│ │ │0日 │ │ │221 │腳分部 │ │
├──┼───┼────┼────┼──────┼────┼──────┼──┤
│ 10 │彭雲德│94年8月1│賽鴿1隻 │ 1,800 │00000000│峨眉郵局 │ │
│ │ │1日 │ │ │2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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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葉畯凱│94年8月1│賽鴿1隻 │ 2,600 │00000000│和美鎮農會 │ │
│ │ │1日 │ │ │2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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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李德筠│94年8月1│賽鴿1隻 │ 1,700 │00000000│土地銀行通霄│ │
│ │ │1日 │ │ │221 │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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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魏文章│94年8月1│賽鴿1隻 │ 1,702 │00000000│竹南信用合作│ │
│ │ │1日 │ │ │221 │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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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王木充│94年8月1│賽鴿2隻 │ 3,205 │00000000│頭份田寮郵局│ │
│ │ │5日 │ │ │2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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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鄭昭雄│94年8月1│賽鴿2隻 │ 3,405 │00000000│苑裡山腳郵局│ │
│ │ │5日 │ │ │221 │ │ │
├──┼───┼────┼────┼──────┼────┼──────┼──┤
│ 16 │黃寬裕│94年8月1│賽鴿1隻 │ 1,510 │00000000│竹南信用合作│ │
│ │ │5日 │ │ │221 │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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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王德仁│94年8月1│賽鴿2隻 │ 4,008 │00000000│竹南信用合作│ │
│ │ │5日 │ │ │221 │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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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林國棟│94年8月1│賽鴿1隻 │ 1,802 │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 │
│ │ │5日 │ │ │2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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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翁文燦│94年8月1│賽鴿1隻 │ 1,703 │00000000│臺中第二信用│ │
│ │ │5日 │ │ │221 │合作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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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賴志聰│94年8月1│賽鴿1隻 │ 1,715 │00000000│臺中商銀四民│ │
│ │ │5日 │ │ │221 │分行 │ │
├──┼───┼────┼────┼──────┼────┼──────┼──┤
│ 21 │李汪霖│94年8月1│賽鴿1隻 │ 5,400 │00000000│樹林柑園郵局│ │
│ │ │5日 │ │ │221 │ │ │
├──┼───┼────┼────┼──────┼────┼──────┼──┤
│ 22 │李汪霖│94年9月2│賽鴿3隻 │ 2,500 │00000000│樹林柑園郵局│ │
│ │ │0日 │ │ │221 │ │ │
├──┼───┼────┼────┼──────┼────┼──────┼──┤
│ 23 │曾國晃│94年8月1│賽鴿1隻 │ 1,501 │00000000│臺中英才郵局│ │
│ │ │5日 │ │ │221 │ │ │
├──┼───┼────┼────┼──────┼────┼──────┼──┤
│ 24 │陳淵田│94年8月1│賽鴿1隻 │ 1,700 │00000000│太平竹子坑郵│ │
│ │ │5日 │ │ │221 │局 │ │
├──┼───┼────┼────┼──────┼────┼──────┼──┤
│ 25 │吳福坤│94年8月1│賽鴿1隻 │ 1,703 │00000000│臺中商銀內新│ │
│ │ │5日 │ │ │221 │分行 │ │
├──┼───┼────┼────┼──────┼────┼──────┼──┤
│ 26 │紀睦壬│94年8月1│賽鴿3隻 │ 6,000 │00000000│臺中商銀大雅│ │
│ │ │5日 │ │ │221 │分行 │ │
├──┼───┼────┼────┼──────┼────┼──────┼──┤
│ 27 │黃春福│94年8月1│賽鴿1隻 │ 3,200 │00000000│臺中商銀內新│ │
│ │ │5日 │ │ │221 │分行 │ │
├──┼───┼────┼────┼──────┼────┼──────┼──┤
│ 28 │甲○○│94年8月1│賽鴿1隻 │ 1,600 │00000000│竹南信用合作│ │
│ │ │5日 │ │ │221 │社尖山分行 │ │
├──┼───┼────┼────┼──────┼────┼──────┼──┤
│ 29 │甲○○│94年8月2│賽鴿1隻 │ 1,707 │00000000│竹南信用合作│ │
│ │ │3日 │ │ │221 │社尖山分行 │ │
├──┼───┼────┼────┼──────┼────┼──────┼──┤
│ 30 │黃喜煥│94年8月1│賽鴿2隻 │ 3,605 │00000000│頭份銅鑼郵局│ │
│ │ │6日 │ │ │221 │ │ │
├──┼───┼────┼────┼──────┼────┼──────┼──┤
│ 31 │王群英│94年8月1│賽鴿1隻 │ 1,800 │00000000│三峽中山郵局│ │
│ │ │6日 │ │ │221 │ │ │
├──┼───┼────┼────┼──────┼────┼──────┼──┤
│ 32 │陳輝萬│94年8月1│賽鴿2隻 │ 3,600 │00000000│尖山郵局 │ │
│ │ │7日 │ │ │221 │ │ │
├──┼───┼────┼────┼──────┼────┼──────┼──┤
│ 33 │許東豐│94年8月1│賽鴿1隻 │ 1,702 │00000000│通霄郵局 │ │
│ │ │7日 │ │ │221 │ │ │
├──┼───┼────┼────┼──────┼────┼──────┼──┤
│ 34 │江斌 │94年8月1│賽鴿2隻 │ 3,000 │00000000│合庫朝馬分行│ │
│ │ │7日 │ │ │221 │ │ │
├──┼───┼────┼────┼──────┼────┼──────┼──┤
│ 35 │江斌 │94年8月2│賽鴿2隻 │ 3,000 │00000000│合庫朝馬分行│ │
│ │ │2日 │ │ │221 │ │ │
├──┼───┼────┼────┼──────┼────┼──────┼──┤
│ 36 │江斌 │94年8月2│賽鴿1隻 │ 1,520 │00000000│合庫朝馬分行│ │
│ │ │9日 │ │ │221 │ │ │
├──┼───┼────┼────┼──────┼────┼──────┼──┤
│ 37 │黃五郎│94年8月1│賽鴿1隻 │ 1,605 │00000000│臺中銀行后里│ │
│ │ │7日 │ │ │221 │分行 │ │
├──┼───┼────┼────┼──────┼────┼──────┼──┤
│ 38 │林進堂│94年8月1│賽鴿1隻 │ 1,600 │00000000│大肚鄉農會 │ │
│ │ │7日 │ │ │221 │ │ │
├──┼───┼────┼────┼──────┼────┼──────┼──┤
│ 39 │張碧雄│94年8月1│賽鴿1隻 │ 1,800 │00000000│臺中銀行后里│ │
│ │ │8日 │ │ │221 │分行 │ │
├──┼───┼────┼────┼──────┼────┼──────┼──┤
│ 40 │陳柏嘉│94年8月1│賽鴿2隻 │ 3,000 │00000000│竹南中港郵局│ │
│ │ │8日 │ │ │221 │ │ │
├──┼───┼────┼────┼──────┼────┼──────┼──┤
│ 41 │李家祥│94年8月1│賽鴿1隻 │ 1,702 │00000000│寶華銀行大甲│ │
│ │ │8日 │ │ │221 │分行 │ │
├──┼───┼────┼────┼──────┼────┼──────┼──┤
│ 42 │李家祥│94年8月2│賽鴿2隻 │ 3,400 │00000000│寶華銀行大甲│ │
│ │ │3日 │ │ │221 │分行 │ │
├──┼───┼────┼────┼──────┼────┼──────┼──┤
│ 43 │李家祥│94年8月2│賽鴿1隻 │ 1,705 │00000000│寶華銀行大甲│ │
│ │ │9日 │ │ │221 │分行 │ │
├──┼───┼────┼────┼──────┼────┼──────┼──┤
│ 44 │史文明│94年8月1│賽鴿1隻 │ 1,600 │00000000│臺中商銀19甲│ │
│ │ │9日 │ │ │221 │分行 │ │
├──┼───┼────┼────┼──────┼────┼──────┼──┤
│ 45 │陳敏生│94年8月2│賽鴿1隻 │ 1,702 │00000000│臺中市二信 │ │
│ │ │2日 │ │ │221 │ │ │
├──┼───┼────┼────┼──────┼────┼──────┼──┤
│ 46 │陳州民│94年8月2│賽鴿2隻 │ 5,000 │00000000│第一銀行鹿港│ │
│ │ │2日 │ │ │221 │分行 │ │
├──┼───┼────┼────┼──────┼────┼──────┼──┤
│ 47 │翁廷丞│94年8月2│賽鴿1隻 │ 3,600 │00000000│平鎮郵局 │ │
│ │ │2日 │ │ │221 │ │ │
├──┼───┼────┼────┼──────┼────┼──────┼──┤
│ 48 │楊駿龍│94年8月2│賽鴿1隻 │ 1,701 │00000000│和美鎮農會 │ │
│ │ │3日 │ │ │221 │ │ │
├──┼───┼────┼────┼──────┼────┼──────┼──┤
│ 49 │楊駿龍│94年8月3│賽鴿1隻 │ 2,015 │00000000│和美鎮農會 │ │
│ │ │0日 │ │ │221 │ │ │
├──┼───┼────┼────┼──────┼────┼──────┼──┤
│ 50 │賴明新│94年8月2│賽鴿1隻 │ 1,710 │00000000│玉山銀行大墩│ │
│ │ │3日 │ │ │221 │分行 │ │
├──┼───┼────┼────┼──────┼────┼──────┼──┤
│ 51 │薛明華│94年8月2│賽鴿1隻 │ 1,708 │00000000│和美鎮農會 │ │
│ │ │3日 │ │ │221 │ │ │
├──┼───┼────┼────┼──────┼────┼──────┼──┤
│ 52 │庚○○│94年8月2│賽鴿1隻 │ 2,001 │00000000│竹南信用合作│ │
│ │ │3日 │ │ │221 │社儲蓄部 │ │
├──┼───┼────┼────┼──────┼────┼──────┼──┤
│ 53 │范貴達│94年8月2│賽鴿1隻 │ 1,505 │00000000│頭屋郵局 │ │
│ │ │9日 │ │ │221 │ │ │
├──┼───┼────┼────┼──────┼────┼──────┼──┤
│ 54 │胡振康│94年8月2│賽鴿1隻 │ 3,000 │00000000│尖山郵局 │ │
│ │ │9日 │ │ │221 │ │ │
├──┼───┼────┼────┼──────┼────┼──────┼──┤
│ 55 │郭清水│94年8月2│賽鴿1隻 │ 1,553 │00000000│后里農會 │ │
│ │ │9日 │ │ │221 │ │ │
├──┼───┼────┼────┼──────┼────┼──────┼──┤
│ 56 │辛○○│94年8月2│賽鴿1隻 │ 1,703 │00000000│竹南信用合作│ │
│ │ │9日 │ │ │221 │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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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徐明忠│94年8月3│賽鴿2隻 │ 3,600 │00000000│二重埔郵局 │ │
│ │ │0日 │ │ │221 │ │ │
├──┼───┼────┼────┼──────┼────┼──────┼──┤
│ 58 │徐智達│94年8月3│賽鴿1隻 │ 2,098 │00000000│頭屋郵局 │ │
│ │ │0日 │ │ │221 │ │ │
├──┼───┼────┼────┼──────┼────┼──────┼──┤
│ 59 │康明奇│94年8月3│賽鴿1隻 │ 1,546 │00000000│大甲鎮農會 │ │
│ │ │0日 │ │ │221 │ │ │
├──┼───┼────┼────┼──────┼────┼──────┼──┤
│ 60 │枋秋煌│94年8月3│賽鴿1隻 │ 2,040 │00000000│臺中商銀大雅│ │
│ │ │0日 │ │ │221 │分行 │ │
├──┼───┼────┼────┼──────┼────┼──────┼──┤
│ 61 │黃春桂│94年8月3│賽鴿1隻 │ 2,052 │00000000│彰化六信和美│ │
│ │ │0日 │ │ │221 │分行 │ │
├──┼───┼────┼────┼──────┼────┼──────┼──┤
│ 62 │蔡進來│94年8月3│賽鴿1隻 │ 2,023 │00000000│臺中商銀霧峰│ │
│ │ │0日 │ │ │221 │分行 │ │
├──┼───┼────┼────┼──────┼────┼──────┼──┤
│ 63 │林清忠│94年8月3│賽鴿1隻 │ 1,706 │00000000│大肚鄉農會 │ │
│ │ │0日 │ │ │221 │ │ │
├──┼───┼────┼────┼──────┼────┼──────┼──┤
│ 64 │邱進農│94年8月3│賽鴿1隻 │ 1,591 │00000000│臺中商銀外埔│ │
│ │ │0日 │ │ │221 │分行 │ │
├──┼───┼────┼────┼──────┼────┼──────┼──┤
│ 65 │林福財│94年8月3│賽鴿1隻 │ 1,500 │00000000│第六信用合作│ │
│ │ │0日 │ │ │221 │社伸港分行 │ │
├──┼───┼────┼────┼──────┼────┼──────┼──┤
│ 66 │詹文明│94年9月1│賽鴿1隻 │ 2,010 │00000000│芎林農會 │ │
│ │ │2日 │ │ │221 │ │ │
├──┼───┼────┼────┼──────┼────┼──────┼──┤
│ 67 │李文莊│94年9月1│賽鴿2隻 │ 4,002 │00000000│彰化六信伸港│ │
│ │ │2日 │ │ │439700 │分行 │ │
├──┼───┼────┼────┼──────┼────┼──────┼──┤
│ 68 │林容賜│94年9月1│賽鴿2隻 │ 4,002 │00000000│合庫美村分行│ │
│ │ │2日 │ │ │221 │ │ │
├──┼───┼────┼────┼──────┼────┼──────┼──┤
│ 69 │陳貴榮│94年9月1│賽鴿2隻 │ 4,003 │00000000│板信大觀分行│ │
│ │ │2日 │ │ │439700 │ │ │
├──┼───┼────┼────┼──────┼────┼──────┼──┤
│ 70 │黃泰源│94年9月1│賽鴿4隻 │ 8,005 │00000000│彰化銀行新莊│ │
│ │ │2日 │ │ │439700 │分行 │ │
├──┼───┼────┼────┼──────┼────┼──────┼──┤
│ 71 │張耀熙│94年9月1│賽鴿6隻 │ 12,100 │00000000│彰化銀行新莊│ │
│ │ │2日 │ │ │439700 │分行 │ │
├──┼───┼────┼────┼──────┼────┼──────┼──┤
│ 72 │戊○○│94年9月1│賽鴿2隻 │ 5,000 │00000000│彰化銀行竹東│ │
│ │ │2日 │ │ │439700 │分行 │ │
├──┼───┼────┼────┼──────┼────┼──────┼──┤
│ 73 │丙○○│94年9月1│賽鴿2隻 │ 4,500 │ │彰化銀行竹東│ │
│ │ │2日 │ │ │ │分行 │ │
├──┼───┼────┼────┼──────┼────┼──────┼──┤
│ 74 │陳文山│94年9月2│賽鴿1隻 │ 2,315 │00000000│新海郵局 │ │
│ │ │0日 │ │ │221 │ │ │
├──┼───┼────┼────┼──────┼────┼──────┼──┤
│ 75 │洪傳修│94年9月2│賽鴿1隻 │ 1,500 │00000000│淡水義山郵局│ │
│ │ │0日 │ │ │221 │ │ │
├──┼───┼────┼────┼──────┼────┼──────┼──┤
│ 76 │徐惠娟│94年9月2│賽鴿1隻 │ 2,305 │00000000│山腳郵局 │ │
│ │ │0日 │ │ │221 │ │ │
├──┼───┼────┼────┼──────┼────┼──────┼──┤
│ 77 │邱奕基│94年9月2│賽鴿1隻 │ 2,300 │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 │
│ │ │0日 │ │ │221 │ │ │
├──┼───┼────┼────┼──────┼────┼──────┼──┤
│ 78 │王奇芹│94年10月│賽鴿3隻 │ 7,000 │00000000│板橋溪崑郵局│ │
│ │ │18日 │ │ │439700 │ │ │
├──┼───┼────┼────┼──────┼────┼──────┼──┤
│ 79 │林城 │94年10月│賽鴿1隻 │ 2,000 │00000000│交通銀行新莊│ │
│ │ │20日 │ │ │221 │分行 │ │
├──┼───┼────┼────┼──────┼────┼──────┼──┤
│ 80 │陳俐君│94年10月│賽鴿2隻 │ 5,000 │00000000│彰化銀行光復│ │
│ │ │21日 │ │ │439700 │分行 │ │
├──┼───┼────┼────┼──────┼────┼──────┼──┤
│ 81 │黃憲卿│94年10月│賽鴿1隻 │ 3,000 │00000000│富邦銀行新莊│ │
│ │ │24日 │ │ │439700 │分行 │ │
├──┼───┼────┼────┼──────┼────┼──────┼──┤
│ 82 │黃吉祥│94年10月│賽鴿1隻 │ 2,094 │00000000│新莊農會中港│ │
│ │ │24日 │ │ │439700 │分部 │ │
├──┼───┼────┼────┼──────┼────┼──────┼──┤
│ 83 │黃建鋌│94年10月│賽鴿1隻 │ 2,070 │00000000│新莊農會中港│ │
│ │ │24日 │ │ │439700 │分部 │ │
├──┼───┼────┼────┼──────┼────┼──────┼──┤
│ 84 │陳志明│94年10月│賽鴿9隻 │ 18,000 │00000000│板橋農會浮州│ │
│ │ │24日 │ │ │439700 │辦事處 │ │
├──┼───┼────┼────┼──────┼────┼──────┼──┤
│ 85 │黃春傳│94年10月│賽鴿1隻 │ 2,020 │00000000│蘆竹大竹郵局│ │
│ │ │24日 │ │ │439700 │ │ │
├──┼───┼────┼────┼──────┼────┼──────┼──┤
│ 86 │邱燊增│94年10月│賽鴿1隻 │ 2,042 │00000000│中華商銀板橋│ │
│ │ │25日 │ │ │439700 │分行 │ │
├──┼───┼────┼────┼──────┼────┼──────┼──┤
│ 87 │陳延明│94年11月│賽鴿1隻 │ 1,701 │00000000│和美農會 │ │
│ │ │9日 │ │ │439700 │ │ │
├──┼───┼────┼────┼──────┼────┼──────┼──┤
│ 88 │葉寶珠│94年11月│賽鴿1隻 │ 1,700 │00000000│和美郵局 │ │
│ │ │9日 │ │ │439700 │ │ │
├──┼───┼────┼────┼──────┼────┼──────┼──┤
│ 89 │黃修明│94年11月│賽鴿1隻 │ 1,598 │00000000│彰化一信 │ │
│ │ │9日 │ │ │439700 │ │ │
├──┼───┼────┼────┼──────┼────┼──────┼──┤
│ 90 │鄭良美│94年11月│賽鴿2隻 │ 3,400 │00000000│臺中商銀芬園│ │
│ │ │9日 │ │ │439700 │分行 │ │
├──┼───┼────┼────┼──────┼────┼──────┼──┤
│ 91 │湯殷銑│94年11月│賽鴿1隻 │ 1,841 │00000000│新竹商銀三義│ │
│ │ │9日 │ │ │439700 │分行 │ │
├──┼───┼────┼────┼──────┼────┼──────┼──┤
│ 92 │羅仕坤│94年11月│賽鴿1隻 │ 1,590 │00000000│新竹商銀關西│ │
│ │ │10日 │ │ │439700 │分行 │ │
├──┼───┼────┼────┼──────┼────┼──────┼──┤
│ 93 │賴吉松│94年11月│賽鴿1隻 │ 1,800 │00000000│彰化銀行草屯│ │
│ │ │10日 │ │ │439700 │分行 │ │
├──┼───┼────┼────┼──────┼────┼──────┼──┤
│ 94 │王秀銀│94年11月│賽鴿1隻 │ 1,710 │00000000│彰化銀行北斗│ │
│ │ │10日 │ │ │439700 │分行 │ │
├──┼───┼────┼────┼──────┼────┼──────┼──┤
│ 95 │陳慶堂│94年11月│賽鴿2隻 │ 3,600 │00000000│彰化銀行員林│ │
│ │ │10日 │ │ │439700 │分行 │ │
├──┼───┼────┼────┼──────┼────┼──────┼──┤
│ 96 │林建強│94年11月│賽鴿2隻 │ 3,000 │00000000│新竹商銀埔心│ │
│ │ │14日 │ │ │439700 │分行 │ │
├──┼───┼────┼────┼──────┼────┼──────┼──┤
│ 97 │林建強│95年5月1│賽鴿3隻 │ 5,400 │00000000│新竹商銀埔心│ │
│ │ │7日 │ │ │439700 │分行 │ │
├──┼───┼────┼────┼──────┼────┼──────┼──┤
│ 98 │林金龍│95年3月2│賽鴿1隻 │ 1,820 │00000000│彰化銀行 │ │
│ │ │日 │ │ │439700 │ │ │
├──┼───┼────┼────┼──────┼────┼──────┼──┤
│ 99 │張麗華│95年3月2│賽鴿1隻 │ 1,830 │00000000│復華銀行大里│ │
│ │ │1日 │ │ │439700 │分行 │ │
├──┼───┼────┼────┼──────┼────┼──────┼──┤
│ 100│林賴金│95年4月3│賽鴿1隻 │ 2.035 │00000000│臺中太平郵局│ │ │
│ │玉 │日 │ │ │221 │ │ │
├──┼───┼────┼────┼──────┼────┼──────┼──┤
│ 101│江鴻全│95年4月3│賽鴿1隻 │ 2,025 │00000000│東勢郵局 │ │
│ │ │日 │ │ │221 │ │ │
├──┼───┼────┼────┼──────┼────┼──────┼──┤
│ 102│楊基傑│95年4月3│賽鴿1隻 │ 2,011 │00000000│臺中三信成功│ │
│ │ │日 │ │ │221 │分行 │ │
├──┼───┼────┼────┼──────┼────┼──────┼──┤
│ 103│林德南│95年4月3│賽鴿2隻 │ 4,000 │00000000│合庫銀行美村│ │
│ │ │日 │ │ │221 │分行 │ │
├──┼───┼────┼────┼──────┼────┼──────┼──┤
│ 104│謝陳柱│95年4月3│賽鴿1隻 │ 2,012 │00000000│文山區指南郵│ │
│ │ │日 │ │ │221 │局 │ │
├──┼───┼────┼────┼──────┼────┼──────┼──┤
│ 105│賴金生│95年4月3│賽鴿1隻 │ 2,005 │00000000│臺中三信大智│ │
│ │ │日 │ │ │221 │分行 │ │
├──┼───┼────┼────┼──────┼────┼──────┼──┤
│ 106│黃木生│95年4月3│賽鴿1隻 │ 1,800 │00000000│霧峰農會 │ │
│ │ │日 │ │ │221 │ │ │
├──┼───┼────┼────┼──────┼────┼──────┼──┤
│ 107│林文乾│95年4月3│賽鴿1隻 │ 2,020 │0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 │
│ │ │日 │ │ │221 │ │ │
├──┼───┼────┼────┼──────┼────┼──────┼──┤
│ 108│陳義倫│95年4月4│賽鴿2隻 │ 5,015 │00000000│臺中豐原郵局│ │
│ │ │日 │ │ │221 │ │ │
├──┼───┼────┼────┼──────┼────┼──────┼──┤
│ 109│林以宏│95年4月4│賽鴿2隻 │ 3,008 │00000000│中國商銀臺中│ │
│ │ │日 │ │ │221 │分行 │ │
├──┼───┼────┼────┼──────┼────┼──────┼──┤
│ 110│陳坤灶│95年4月4│賽鴿1隻 │ 3,005 │00000000│大雅鄉農會 │ │
│ │ │日 │ │ │221 │ │ │
├──┼───┼────┼────┼──────┼────┼──────┼──┤
│ 111│陳正雄│95年4月4│賽鴿2隻 │ 5,015 │00000000│潭子郵局 │ │
│ │ │日 │ │ │221 │ │ │
├──┼───┼────┼────┼──────┼────┼──────┼──┤
│ 112│張國樑│95年4月6│賽鴿1隻 │ 1,500 │00000000│彰化六信和美│ │
│ │ │日 │ │ │439700 │分社 │ │
├──┼───┼────┼────┼──────┼────┼──────┼──┤
│ 113│洪晉義│95年4月6│賽鴿2隻 │ 4,010 │00000000│和美農會 │ │
│ │ │日 │ │ │439700 │ │ │
├──┼───┼────┼────┼──────┼────┼──────┼──┤
│ 114│洪陞權│95年4月6│賽鴿1隻 │ 2,020 │00000000│和美郵局 │ │
│ │ │日 │ │ │439700 │ │ │
├──┼───┼────┼────┼──────┼────┼──────┼──┤
│ 115│陳清平│95年4月6│賽鴿2隻 │ 5,005 │00000000│伸港郵局 │ │
│ │ │日 │ │ │439700 │ │ │
├──┼───┼────┼────┼──────┼────┼──────┼──┤
│ 116│李申裕│95年4月6│賽鴿1隻 │ 2,015 │00000000│第六信用合作│ │
│ │ │日 │ │ │439700 │社伸港分社 │ │
├──┼───┼────┼────┼──────┼────┼──────┼──┤
│ 117│莊遙豐│95年4月6│賽鴿2隻 │ 3,002 │00000000│彰化銀行鹿港│ │
│ │ │日 │ │ │439700 │分行 │ │
├──┼───┼────┼────┼──────┼────┼──────┼──┤
│ 118│郭文淇│95年4月6│賽鴿1隻 │ 1,510 │00000000│彰化銀行鹿港│ │
│ │ │日 │ │ │439700 │分行 │ │
├──┼───┼────┼────┼──────┼────┼──────┼──┤
│ 119│曾再立│95年4月6│賽鴿2隻 │ 4,003 │00000000│彰化銀行鹿港│ │
│ │ │日 │ │ │439700 │分行 │ │
├──┼───┼────┼────┼──────┼────┼──────┼──┤
│ 120│張湖 │95年4月6│賽鴿1隻 │ 2,030 │00000000│員林西門郵局│ │
│ │ │日 │ │ │439700 │ │ │
├──┼───┼────┼────┼──────┼────┼──────┼──┤
│ 121│鄭達成│95年5月1│賽鴿1隻 │ 2,009 │00000000│新竹商銀關西│ │
│ │ │6日 │ │ │439700 │分行 │ │
├──┼───┼────┼────┼──────┼────┼──────┼──┤
│ 122│陳連進│95年5月2│賽鴿1隻 │ 2,083 │00000000│內鄉農會 │ │
│ │ │0日 │ │ │439700 │ │ │
├──┼───┼────┼────┼──────┼────┼──────┼──┤
│ 123│黃國寬│95年5月2│賽鴿4隻 │ 8,000 │00000000│關西郵局 │ │
│ │ │2日 │ │ │4397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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