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嗣再以同一羈押理由,自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經本院訊問後,仍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