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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1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徐國楨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偉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912、5355、5945、6005、6199、6210、6387、6849、6887、96年度毒偵字第1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認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1至21之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涉多起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另認被告甲○○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之加重強盜罪,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被告乙○○經本院訊問後,認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五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被告2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6日執行羈押、嗣自97年3月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之前開羈押事由仍存在,且因被告甲○○所犯強盜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諭知強制工作3年;
被告乙○○強盜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2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且有羈押必要,是自97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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