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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0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㈠甲○○、乙○○共同收取重利部分:甲○○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5月21日以90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1年7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與乙○○基於放貸款項收取重利之單一犯意聯絡,自95年11月間某不詳時間起,由乙○○提供資金,甲○○則在蘋果日報廣告版刊登「支客票貼現、0000000000號」之廣告,以吸引需款孔急之人借貸金錢。
丙○○係新竹縣竹東鎮榮華車站後方「頭前溪休閒馬場」負責人,因經營不善致資金周轉不靈,急需款項,於95年11月間某日,在蘋果日報閱得甲○○所刊登之上開廣告,即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聯絡,進而相約至其所經營之「頭前溪休閒馬場」,甲○○乘丙○○急須用錢之機會,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貸與附表一所示借款金額,徐清境則交付如附表二所示正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昌公司)簽發之支票予甲○○作為還款依據,各該支票發票日即為借款到期日(借款時間、金額、支票發票日、票面金額、借款期間、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利率均詳如附表三所示),丙○○隔次向甲○○借貸之本金,大部分用以先償還前次所借本金,甲○○則將丙○○交付之正昌公司支票,存入乙○○在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行開立之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示兌領,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㈡甲○○竊盜部分:96年1月5日起丙○○所交付之正昌公司支票,經甲○○提示請求付款,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丙○○迫於無奈,遂於96年1月5日凌晨1時許,在「頭前溪休閒馬場」與甲○○達成協議,倘丙○○於96年1月15日未能如期償還借款,丙○○應將其所有之8匹馬讓渡予甲○○。
甲○○明知96年1月15日前,其對丙○○所有之8匹馬並無所有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月5日20時許,委託不知情之黃舜賢、郭明忠駕駛不知情之郭高興所有車牌號碼UG-938號大貨車,至「頭前溪休閒馬場」,徒手竊取丙○○所有之8匹馬,並以上開大貨車載運至臺南縣大內鄉二溪村唭哩瓦61號之「走馬瀨農場」,嗣因電視媒體報導上情,甲○○自行前往警局說明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44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劉亭筠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 間│被害人│ 借款金額 │提供之支票及還款經過 │
│ │ │姓名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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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12月13日│丙○○│80萬元 │一、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 │
│1 │ │ │ │ 、2、3所示之支票。│
│ │ │ │ │二、95年12月20日丙○○│
│ │ │ │ │ 再向甲○○借貸100 │
│ │ │ │ │ 萬元,部分償還此次│
│ │ │ │ │ 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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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12月20日│同上 │100萬元 │交付如附表二編號4、5 │
│2 │ │ │ │、6、7所示之支票。 │
├──┼──────┼───┼─────┼───────────┤
│ │95年12月27日│同 上│40萬元 │交付如附表二編號8、9 │
│3 │。 │ │ │所示之支票。 │
├──┼──────┼───┼─────┼───────────┤
│4 │95年12月29日│同 上 │20萬元 │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0、11│
│ │ │ │ │所示之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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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1月2日 │同 上│45萬元 │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2、13│
│ │ │ │ │所示之支票。 │
├──┼──────┼───┼─────┼───────────┤
│6 │96年1月5日 │同 上│50萬元 │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4、15│
│ │ │ │ │、16所示之支票。 │
└──┴──────┴───┴─────┴───────────┘
附表二:
┌─┬────┬────┬───┬─────┬─────┐
│編│票面金額│票 載 │發票人│支票號碼 │付 款 人│
│號│ │發票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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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萬元 │95.12.15│正昌營│XA0000000 │第一商業銀│
│ │ │ │造股份│ │行竹東分行│
│ │ │ │有限公│ │ │
│ │ │ │司(負│ │ │
│ │ │ │責人陳│ │ │
│ │ │ │詩玲)│ │ │
├─┼────┼────┼───┼─────┼─────┤
│2 │45萬元 │95.12.18│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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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0萬元 │95.12.21│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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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0萬元 │95.12.22│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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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0萬元 │95.12.25│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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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0萬元 │95.12.26│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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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0萬元 │95.12.27│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8 │50萬元 │95.12.28│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9 │30萬元 │95.12.29│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10│20萬元 │95.12.29│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11│45萬元 │96.1.2 │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12│45萬元 │96.1.3 │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13│50萬元 │96.1.4 │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14│50萬元 │96.1.5 │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15│30萬元 │96.1.8 │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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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萬元 │96.1.9 │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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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萬元 │96.1.10 │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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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萬元 │96.1.11 │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19│40萬元 │96.1.12 │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20│40萬元 │96.1.12 │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21│60萬元 │96.1.15 │同 上 │XA0000000 │ 同 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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