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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素行、經執行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後仍未戒除毒癮、施用毒品嚴重危害其身心健康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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