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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運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竹簡字78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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