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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8號
聲 請 人 甲○○
(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涉犯吸毒品案件(經查係指本院94年度訴字第549 號),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現入獄服刑中,茲因聲請人符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該法第8條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於94年4 月12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4年12月4 日入監執行,而於95年5月9日假釋出監,嗣後遭撤銷假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5 月11日以竹檢慎執公緝字第000713號發布通緝,並於96年9月4日始被緝獲歸案入監執行殘行,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96年9月5日竹市警刑偵一字第0960035201號通緝案件移送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既係於96年7月16日前,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遭通緝,且非自動歸案接受執行,揆諸上揭規定,自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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