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568,2007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原名張彩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下午六時五十五分為警採尿回溯二十六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0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刑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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