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刑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