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0月中旬犯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690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6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42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