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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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