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643,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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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四、五、六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共同詐欺取財、連續加重竊盜、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殺人未遂、連續搶奪、共同連續盜匪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2 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列6 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

爰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列2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列6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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