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八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三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刑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