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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1年6 月間起至92年11月18日止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886 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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