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831,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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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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