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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5 月24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1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833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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