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861,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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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與附表編號一、二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 所列日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2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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