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867,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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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六四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九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

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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