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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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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7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7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1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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