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聲減,2881,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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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初某日犯幫助詐欺罪,經鈞院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159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5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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