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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公訴人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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