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6,附民,19,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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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81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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