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易,559,2008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44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竹簡字第599號),改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與其長子張仁忠之妻乙○○係婆媳關係,其與乙○○夫婦分住在坐落於甲○○○原有土地上之新竹縣竹北市○○里○○○○街98巷5號之3層樓房,甲○○○住在同棟3 樓,乙○○夫妻則住在同棟1、2樓,1樓並有預留1間房間供甲○○○使用,甲○○○與乙○○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緣甲○○○與乙○○因相處不睦,多有摩擦口角,且又因前開房地之價款爭議與乙○○夫妻決裂,經乙○○以甲○○○有多次對乙○○之辱罵行為而向本院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業由本院於96年9 月29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核發96年度暫家護字第413 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禁止甲○○○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乙○○有騷擾之行為,上開暫時保護令並業已合法送達甲○○○。

詎甲○○○已知悉其不得對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於該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之97年1月7日下午5時許,至其大女兒張美琴位於新竹市○○路135巷23弄 9號住處前,見乙○○亦在該處門口,甲○○○因與乙○○已交惡,質疑乙○○至該處之動機,雙方一言不合,乙○○復拿出隨身攜帶之錄影機拍攝,甲○○○雖走進屋內將門關上,惟仍大聲朝人在門外之乙○○口出「要來害死我女兒是不是」、「妳這個女人心太狠太毒」、「要霸占我的全部,要來謀財害命,心太狠太毒,這個女人心太狠太毒」、「妳這個大陸的女人太狠太毒,要害死我,要謀財害命的女人,要霸占我全部的女人」等語,對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本院所為前開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該暫時保護令嗣經本院於97年3 月31日核發97年度家護字第32號通常保護令而失效)。

二、案經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白承認,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在卷(見偵卷第8至9頁、第23至26頁、第43頁)、及本院96年度暫家護字第413 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所製作之光碟勘驗紀錄各1 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3至15頁、第40頁),被告上開自白內容確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所核發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法院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民事暫時保護令罪。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婆媳關係,雙方因相處不睦加上房地價款等事素已交惡,被告因年邁、教育程度不高,難以控制情緒,未能遵守本院裁定,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侵害非重,暨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酌予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