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竹東簡附民,1,200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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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
3
被 告 乙○○
1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竹東簡字第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張林祐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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