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竹簡,1091,2008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春壽聲請書誤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春壽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服用強力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及證據欄(一)「戊○○」應更正為「楊春壽」、犯罪事實欄第一行「上午十二時三十分許」應更正為「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第二行「埔尾村仁愛街七號」應更正為「北埔村北埔街九十號」、「李仁峰將其所有」應更正為「李和祿所有,平時由李仁峰使用」、第七行「社富美」應更正為「丙○○」;

證據欄(二)應補充「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一份、現場查獲照片七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春壽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強力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被告所犯上開竊盜及服用強力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竊盜汽車供己使用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竊得財物價值不高,造成之被害人之損失不大、服用強力膠後駕駛汽車上路,忽視自身及公共安全,惟犯罪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上開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證,其因一時失慮因而觸犯本件罪刑,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1650號
被 告 戊○○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北埔鄉○○村○○街3巷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戊○○於民國97年7月22日12時30分許,在新竹縣北埔鄉○○村○○路7號前,見乙○○將其所有之車號JF-7080號自用小客車未熄火停放在路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後做為代步之用。
復於同日中午,在新竹縣北埔鄉某國中旁吸食強力膠後,神智不甚清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猶駕駛上開竊得之車輛,因無法穩定控制車輛,而連續撞擊社富美所有、停放於新竹縣北埔鄉○○街96號前之車號NMR-258號重機車及丁○○所有、放置於新竹縣北埔鄉○○街152號前之車號9018-HL自用小客車,嗣於撞擊甲○○○位於新竹縣北埔鄉○○路7號之住宅鐵門後始停止,為警當場逮捕。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之強力膠罐及塑膠袋、
被害人乙○○、丙○○、丁○○、甲○○○於
警詢中之指述,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三、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所犯上開2罪間,罪名有異、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奕彣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政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