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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被告與自稱「楊正」之年籍不詳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前與告訴人莊訓宥之親戚有車禍事故糾紛,被告找不到車禍事故當事人,竟夥同自稱「楊正」之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攜帶利刃闖入告訴人住宅內,要求取得聯絡電話,嗣經告訴人及其妻告知電話號碼後,被告仍無法撥通聯繫,竟遷怒到告訴人夫妻,且自稱「楊正」之年籍不詳成年男子竟持利刃刺傷告訴人左側大腿,雖經聲請人認此乃自稱「楊正」之年籍不成年男子之單獨行為,然本件事端仍係由被告所引起,被告難辭其咎,併審及被告與共犯無故侵入告訴人住宅,嚴重影響告訴人居家安寧,暨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3447號
被 告 甲○○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芎林鄉○○路38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自稱「楊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3月8日21時30分許,未經莊訓宥、鍾秀燕之許可,強行闖入其等居住之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34號住宅,嗣因雙方發生鬥毆,致使莊訓宥負傷,始報警查悉上情(傷害、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莊訓宥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甲○○之自白。
㈡告訴人莊訓宥於警詢、本署偵訊時之指訴。
㈢被害人鍾秀燕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楊正」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 嘉 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 棨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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