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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簡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PMMA貳顆及MDA 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 行應更正為:「於民國96年6 月間某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PMMA及MDA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第二級毒品。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毒品戕害吸食者之身心甚鉅,被告竟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惟念其持有數量尚微,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第二級毒品PMMA2顆及MDA1 顆,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1950號
被 告 甲○○ 女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段597號
居桃園縣龜山鄉○○路338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明知PMMA、MDA 係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範之第2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2 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5年至96年間某日,在桃園市○○路「獅子王舞廳」,以新臺幣1,600 元代價,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第2級毒品PMMA2 顆、第2 級毒品MDA1顆,而無故持有之。
嗣於97年1 月21日1 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道○ 號○路北向79公里處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2 級毒品PMMA2 顆、第2 級毒品MDA1顆。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扣案之第2 級毒品PMMA2 顆、第2 級毒品MDA1顆:證明被告甲○○持有第2 級毒品PMMA、MDA 之事實。
(二)搜索扣押筆錄、職務報告各1 份、送驗毒品檢驗編號對照表2 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3 份:證明被告持有之上開扣案物含有第2 級
毒品PMMA、MDA 成分之事實。
(三)移送煙毒麻醉藥品人犯尿液檢體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2 份:證明
被告體內無第2 級毒品PMMA、MDA 代謝反應,佐證被告未施用第2 級毒品PMMA、MDA ,僅單純持有第2 級毒品PMMA、MDA 之事實。
(四)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不利於己之陳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綜上,被告犯罪嫌疑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2 級毒品罪嫌。
扣案之第2 級毒品PMMA2 顆、第2 級毒品MDA1顆,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邱巧寧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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