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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八○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在案。
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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