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聲減,124,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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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8月8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13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58號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689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 年確定後,嗣經本院於97年3月4日以97年度撤緩字第7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

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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