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97,訴,261,2008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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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施用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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