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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皮屋
保 證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迭經傳拘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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