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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重訴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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