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戊○○
丙○○
巷65號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丁○○○○○○
甲○○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己○○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