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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甲○○
1巷
被 告 乙○○
(
上被告乙○○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864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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